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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成片格式约定不明,无水印成片与尾款哪个顺序在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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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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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18期 交付成片格式约定不明,无水印成片与尾款哪个顺序在前?(二)
【原创】文/汐溟
合同履行中,甲依约支付了前三期制作费。2019年3月1日,乙向甲发微信,内容大意为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按照行业惯例,拷贝成片需先行结清尾款,因此可到乙处机房看片,或向甲提供低质量水印版本。甲表示加水印可理解,但低质量无法理解。乙回复低质量仅为相对模板而言,同样是高清版本。2019年3月4日甲收到乙提供的加水印、H264格式制作成果。
此后甲向乙催要合同约定的最终格式成片,乙则坚持应先支付第四期尾款,否则有权拒绝交付最终成片。双方各有坚持,最后成讼。
结合前文对合同约定内容分析以及双方的沟通过程可以看出:
首先,双方的主张与坚持其实都没有直接的合同依据,但甲的观点基础更脆弱些,双方都超出合同的范围来提出请求。
其次,既然合同无约定,而履行中又涉及到且必须解决,这就需要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我国原《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对工作内容完成后至最终格式成片交付前合同应如何履行未作约定,对工作内容的交付形式也未约定,此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实际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再次,事实上双方也是自觉按此程序进行。乙率先向甲提出建议,该建议具有要约的性质,其内容包含两个部分:第一,明确拷贝成片应结清尾款,该规则作为行业习惯存在;第二,未结清尾款前审查影片有两种方式供甲选择,可以先交付有水印版本的成片或者直接到乙处现场审片。而甲对乙建议的回复及反应包含两项内容:加水印可以理解,且接收了有水印版本的成片。这说明甲认可乙提出的行业惯例,另外也同意乙先提交有水印版本成片的建议。
进一步论,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双方形成了新的合意,也是针对该事项的补充意见,其内容应为:基于拷贝成片需先行结清尾款的行业惯例,乙先向甲交付有水印版本的成片供甲验收,甲审核确认后支付尾款,收到尾款后乙交付最终格式的成片。补充协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也有约束力,双方也应严格遵守。在甲收到乙有水印版本的成片后,认可了成片质量,此时甲应先支付第四期尾款,这是其履行补充协议义务的要求,但甲未支付尾款却直接向乙提出交付最终格式成片的要求,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于此情形下,甲的请求无合同依据,乙的拒绝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对此协商不成,甲此后坚持未接受乙的建议,推翻其先前的表示,双方之间未形成补充协议,但依据交易习惯,仍可得出上述结论。依据原《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处理。因为合同中并无其他条款可供参考,或者即便存在也无直接的适用关系,通过合同自身无法解决履行问题。所以,应选择第二个路径,即交易习惯的方式予以突破,而恰好在后期制作中确实存在行业惯例,而且当事人在履行中也明确提出了该行业惯例作为依据。
我国民法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十条)。”合同法领域中的交易习惯,包含以下两项:(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前两项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乙所提出的拷贝之前先结清尾款,应该属于电影后期制作行业里的行规,对这一行规,乙提出后甲未反对,结合其沟通情况,可视